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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8种行为,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2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8种行为需要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确认应交增值税,那么这8种行为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

即委托代销业务中的,委托方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180天的当天。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确认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收到代销方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销售代销货物(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

即委托代销业务中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受托方实际取得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代销商品款不确认为收入。

具体账务处理为: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并计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非同一县市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非同一县市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送出方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非同一县市的接受方确认进项税额,接受方对外销售货物时,按照对外销售价款,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在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为了保证各地增值税税款的公平性,以防某个地区有进无销,某个地区有销无进,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成性,要求非同一县市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移送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接受方转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接受方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