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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出差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差旅费增值税,企税,个税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差旅费,会计处理上二级科目都是归集到差旅费,但是由于不同的费用,税法方面的要求并不相同,今天着重阐述这些不同类型的差旅费税务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

1、 交通费

出差过程中的交通费,根据出差目的,以及所取得的发票类型不同,分为可抵扣进项的交通费,与不可抵扣进项的交通费。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或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3)、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客票行程单,可抵扣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注意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发展基金等不可以计算抵扣。

(4)、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5)、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6)、取得的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7)、租赁车辆自行开车出差,按照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直接抵扣。

(8)、开公司车辆出差,期间发生的高速费,加油费可以凭票税前扣除。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形:

(1)、取得的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

(2)、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3)、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的差旅费不得进项抵扣,比如年会请外地客户参加,为客户报销的交通费,不得进项抵扣。

(4)、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的是零税率,或则免税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票据信息有误的不得抵扣,比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购买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该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2、 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