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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总分支机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不同税种应就地纳税还是汇总缴纳?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城建税及附加等不同税种分别应该如何处理,不同税种可以一概而论,就地缴纳或者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吗?

因为各个税种具体规定不同,对于不同税种,中央和地方的分配也不同,所以对于总分支机构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我们要分开具体来看。

一、总分公司增值税税务处理(一般属地缴纳,经批准可汇总缴纳)

对于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增值税视同销售。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同增值税处理)

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其具体税收缴纳同增值税,增值税就地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也就地纳税。

三、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分只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拨”的处理办法。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总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月或季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注意:这些情况不适用以上规则,①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企业总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②当面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不参与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