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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请客户吃饭计入“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我们知道客户来公司谈业务,公司承担的住宿费,招待客户的餐饮费等是计入“业务招待费”,那么如果我们公司自己员工出差到客户公司所在地洽谈业务,宴请客户发生的餐饮费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呢?

我们可以从“业务招待费”和“差旅费”的本质出发,去考虑这个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强调三点内容,一是和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二是接待招待的对象是客户等非本公司员工;三是费用的合理性。比如比较常见的因生产经营需要,宴请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餐费,娱乐等开支;客户到本公司浅谈业务约定由本公司承担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过年过节赠送客户的礼品等。

差旅费是指本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开支。可以看出差旅费强调的是本公司员工花费的。

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员工出差期间宴请客户发生的餐饮费支出,根据其本质,结合准则规定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但是有朋友会问,自己企业规定员工出差期间的餐饮费是可以凭票报销的,这种情况下,将宴请客户的餐饮费计入“差旅费”,就不需要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影响,而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并且税局也不会发现呀。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业务招待费是会超标的,所以很多企业会按照这种方法处理,因为这样处理,就不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实际发生额的60%和营业销售收入的0.5%两者较低扣除)的影响,可以通过“差旅费”全额税前扣除,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摘自: www.ws46.com

但是将出差期间宴请客户的开支计入差旅费,是有税务风险的,因为本身处理就不正确。如何降低税务风险,降低被查的可能性,这就要从“合理性”出发,一是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差餐饮费报销制度,即做到有章可循;而是确保餐饮费支出金额的合理(这样做无非是实际宴请客户的餐饮费算到员工自己出差就餐),小金额的支出,平均到每个员工人头逻辑上过得去,可以这么处理;但是如果宴请客户支出花费上万,平均到出差员工人头上金额过高或超过公司报销标准,建议就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以免税务风险过高,特别是经常性的外地宴请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