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发放员工,需确认收入吗,与外购货物发放员工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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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会计账务处理上需要确认收入吗,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分别如何处理,与外购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有何区别呢?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向员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一般采用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账务处理上,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即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从经济实质上来讲,企业以自产的产品换取了职工的服务,可以理解为企业先将产品对外销售取得收入,将收入支付给职工以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 这里将自产的产品发放员工,和将外购的货物发放员工其经济实质是有差异的,外购的货物发放员工,企业并非以外购货物对外销售为经营业务,所以,并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通过分录理解下两者的差异: 自产产品发放员工: ①根据受益原则计提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外购货物发放员工: 购进: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计提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职工的,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但是将外购的货物发放员工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环节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基本逻辑是看所有权有无转移,不管是自产产品还是外购货物发放职工,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均需要视同销售,申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对于自产的产品,按同类产品对外售价(不含税)确定收入;对于外购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不含税)确认收入。 更多财务处理疑难点以及容易混淆及易错点为大家推荐这本财务精英进阶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难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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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如何账务处理?
带薪年休假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缺勤补贴,即带薪缺勤权利是否可以结转下期,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是否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带薪缺勤处理,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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