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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成本跨年汇算清缴怎么填?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采购原材料、商品已经验收入库,但是还没有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出于谨慎性原则,需要先凭借入库单、采购合同等资料,暂估成本入账。那么如果发生暂估成本跨年了,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呢?

如果企业采购原材料或货物还没有加工成产品对外销售,或直接对外销售,那么就不会存在结转成本影响损益,就不会影响汇算清缴,只有暂估成本实现对外销售已经结转成本了,才会影响企业当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收到发票,那么账务上红冲原暂估分录,其次根据收到的发票重新入账,然后出现暂估金额和新入账金额存在差异,产品已经对外销售,上年已经按照暂估成本结转成本,则需要将差异额过渡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调整上年度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红冲暂估入账分录(红字):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和税额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存在差额(这里以暂估成本小于实际收到发票金额为例,如果是暂估成本大于实际发票金额则分录相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www.Ws46.com)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调整应 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以及盈余公积(如涉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实务中,如果差额比较小,也可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中,不再调整上年度损益。

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发票注明的实际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在发票金额和暂估相同的情况下,无需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无需额外填表。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还没有收到发票,那么汇算清缴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 增处理,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没有合法票据,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调 增原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减的成本,具体填列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对应栏次,“账载金额”填列于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税收金额”填写为0,因为全部账载金额均不得税前扣除,所以“调 增金额”=“账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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