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会计分录
待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已经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实际抵扣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实务中比较容易混淆,待认证进项税额是指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进行认证而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务中,一般纳税人出于增值税税负的考虑,在当期取得进项税额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当期并不认证,留待以后期间匹配认证抵扣,此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先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所以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可以选择留待以后期间匹配认证抵扣。 如果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会形成留抵税额,账务上,如果已经结转的体现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未进行结转的,则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而不是体现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用到会比较少,主要用于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纵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法2010年40号)文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账务上,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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