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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定的业务招待费,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随着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招待客户用餐住宿、过年过节赠送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以及安排客户旅游等。那么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业务招待费划分为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而个人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消费活动。既然是消费活动,那么消费者就是负税者,因此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企业承担客户的住宿费,用餐费以及交通费,分别属于企业购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本身就属于不得抵扣的事项)、交通运输服务用于个人消费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企业可能会发生购进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先认证抵扣了,那么企业就需要对认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上依然是计入到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其自产货物对应的原材料等进项税额以及外购货物对应的采购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外购货物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相当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而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支付的进项税额由企业承担,不得抵扣抵扣增值税,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所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情况下,划分到个人消费,是最终的负税者,比如替客户承担住宿费、餐饮费、各种娱乐费用、旅游费用(即陪客户的吃喝玩乐各种费用)对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赠送客户礼品(比如送烟、送酒、送茶叶、送月饼等等货物),则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要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限额扣除,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并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增值税,那么含税金额即业务招待费的实际金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账务上是按视同销售处理的,那么不含税金额为业务招待费的实际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