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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所得税在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之后,次年5月31日之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补税款。因为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按照实际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口径)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税款,而税法对于一些费用的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所以汇算清缴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那么汇算清缴时,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扣除比例是多少呢?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计算应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 增处理;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 增处理;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当期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 增处理;同时账务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调减处理。

以上三项经费,均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依据,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需要注意“合理”和“据实”,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依据。

三项经费无需预提或计提,采用“据实支出,限额管理”的方法。其中,职工教育经费注意特殊行业可以据实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训费可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注意将这部分支出单独核算。

4、利息费用分情况,如果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过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据实扣除;如果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做纳税调 增处理;如果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要做两个判断,借款本金是否符合债资比的要求(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满足债资比范围内的借款本金支付的利息还要看是否高于同类同期按照金融企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以及超过债资本比要求本金计算的利息均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做调 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