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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快看看有没有你所遇到的点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不管是企业租房租设备,还是我们个人租房,不管是作为出租人还是作为承租人,租赁总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中睿百科主要从普通租赁和房屋租赁两个角度给大家说说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的期限

1、 对于租赁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双方没有约定,或则约定不明确时视为不定期租赁。

2、 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然视为不定期租赁。

3、 对于不定期租赁,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可以做出相应的措施。

4、 如果约定的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又没有表示不可使用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变成了不定期租赁。若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原租赁物,为了避免出租人临时变卦,影响生产(生活),建议期限届满,再重新签订一份约定租赁期的合同。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无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无受到损耗,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 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如果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

3、 增设或改善。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增设或改善;未经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貌或进行损害赔偿。

4、 转租。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是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有承租人负责;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支付租金。承租人需要按约定支付租金;期限未确定,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可进行协议补充,又不进行协议补充的可在不定期租赁届满时支付,如果一年以上的,一年支付一次,其他剩余届满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即买卖不破租赁。

注意: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 房屋在租赁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