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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企业可否接收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对方利用商业汇票进行结算,汇票上附条件“不得转让”字样,可否接收,能否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行使权力又会受到什么影响?

情形一:出票人在出票时标记“不得转让”字样

A(出票人)出票给B(收款人),如果出票人A在出票时标记了“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B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收款人在到期后可以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付款,承兑银行拒绝付款,享有向出票人追索的权利。但是B不得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如果背书转让,背书行为无效,作为被背书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情形二:背书人背书转让时,标记“不得转让”字样

A(出票人)出票给B(收款人),B背书转让给C,B背书转让时在票据上标记了“不得转让”字样,C又背书转让给D。首先B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有效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行为附有条件的(不得转让),不发生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转让行为的效力,所以C取得了票据权利,C属于有权转让给D,D也可以取得票据权利。D在汇票到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付款,享受付款请求权,但是如果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在行使追索权的时候,可以向A,C进行追索,而如果向B申请追索,B是可以拒绝,因为背书人(B)在汇票上标记“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C)又将汇票进行转染的,原背书人(B)不对后手(C)的被背书人(D)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企业在收票据的时候,如果自己企业是作为收款人,出票人标记“不得转让”不影响自己企业请求付款,但是会影响自己向外背书转让该票据;如果出票人标记“不得转让”字样,而自己企业是作为除收款人以外的被背书人,则不要收这种票,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自己行使请求付款权,但是再对外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原背书人,是可以对抗除了其直接后手的其他后手的追索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