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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未达到起征点、直接减免、税控设备抵减税额等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减税降费背景下,国家为助力企业发展,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出台了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同时,减免的税额具体应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还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呢?

1、未达到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1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进行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税额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年22号)文规定,计入“其他收益”科目。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将免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实际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年22号)文规定,借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计“其他收益”。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将减免税额结转至其“其他收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从上面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未达到起征点免征优惠;以及纳税人销售的直接减免优惠,对应的免税额均是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虽然账务上不管是“其他收益”还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均不会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但是税务上会有所不同。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是计算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特殊行业的30%)扣除限额的基础,会影响最终的当期应纳所得税。

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1%)×1%,账务处理上,直接按照实际税额确认应交增值税即可,减征的2%税额,无需额外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对外含税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实际减征的2%的税额是直接计入到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4、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