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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形成的三流不一致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我们经常会讲企业的业务要做到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涉及的卖买双方三流一致。通常情况下,税务局也是通过三流是否一致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发生。所以,我们有时候会认为只有三流一致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可以看出,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而并没有要求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也可以致命理解三流一致,并不是形式上的完全一致,而是要求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业务和经营活动相关真实发生取得的凭证就可以进行抵扣。

哪些情况下的三流不一致可以进项抵扣

1、 分公司采购货物,总公司付款造成的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情形

比如某分公司为了扩大生产采购了一批货物,并且销售方为该分公司开具了专票,但是分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付款,请求总公司付款给销售方。这个例子中,发票流双方是销售方和分公司,资金流双方是销售方和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2006]1211号)的说明,由于分公司购买货物,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的不一致,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