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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对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在账务处理时,经常会比较困扰,是计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根据不同的减免优惠政策,我们具体看看以下6种情况,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免征条件时,减免税额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减免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收益

注意:增值税的减免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2、符合免税条件,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比如2021年3月31日到期的生活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纳税人是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还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