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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采用间接计算的方法,即在利润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调减之后,确认出应纳税所得额,再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税率相乘,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直接等于企业的会计利润,原因是税法和会计计量准则的规定不同,即税会差异,比如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计入当期损益的收入、利得,而税法并不认可,此时税法认为会计利润被高估了,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调减处理;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税法并不认可,那么税法认为会计利润被低估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做调 增处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实务中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税法规定限额扣除的费用超过标准部分;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税法规定需要确认为收入的情况;以及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

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60%,但是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6、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7、补偿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为股东或员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