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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判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最近有朋友咨询,企业分期收款销售的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经过了,但是实际并没有收到相应款项,比对这种跨年收入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为上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实际收到款项时再确认?

其实,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四种收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一般需要分3期及以上才算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比如甲公司2020年12月份向乙公司销售服装一批,不含税总价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收款,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4月30日支付100万。2020年1月份还没有收到第一批货款。

虽然甲公司2020年12月31日没有收到第一批款项,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100万的收入需要并入2020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则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比如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