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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计入哪些?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在外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而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物质再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又需要缴纳消费税,这样就造成了重复纳税。为了避免重复纳税,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准予抵扣的范围内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那么企业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税货物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哪些呢?

消费税也属于流转税,在准予抵扣的范围内,抵扣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类似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增值税而言,货物在购入或委托加工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并且用于可抵扣的项目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两者区别在于已缴纳的消费税需要在生产领用时按照领用数量扣除。

但是均属于可以抵扣的情况,所以账务处理也比较类似,企业购进货物时对于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消费税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企业购入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