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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佣金如何税前扣除?哪些形式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日常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的过程中,经常会支付给中介,介绍人,经纪人等一部分辛苦费。会计上我们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把这部分费用计入介绍费、推荐费、居间费、代办费或经纪服务费。

其实这些费用都是佣金的范畴,《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条例》中规定: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可以看出佣金并不是支付给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而是支付给介绍生意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企业支付的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如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中介合同等。

佣金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佣金税前扣除是有限额规定的;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签订的合同协议金额的5%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许税前扣除。

特殊行业规定

1、 保险公司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2、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的5%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他的企业按照签订合同协议金额的5%作为税前扣除限额。注意: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厂费等费用,也不得直接冲减合同金额,需要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