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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缴纳增值税计入“未交增值税”还是“已交税金”?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采购交易取得进项专票,账务上体现为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账务上体现为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需要将未交增值税转出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次月缴纳增值税时是计入“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科目还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呢?

根据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的是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以及当月缴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是按月进行申报增值税,次月15日之前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所以一般纳税人当月实际缴纳的都是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税额,比如8月的增值税是9月15日之前进行申报缴纳。

所以转入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是申报缴纳的实际归属期为上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相当于冲减了上月计入未交增值税的税额。

涉及会计分录: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