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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流程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承兑人进行付款被拒绝付款;或则虽然汇票还没有到期,但是发生承兑人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既可以行使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的行驶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被拒绝付款3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即无需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未能够在被拒绝之日起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进行追索的,并不丧失追索权,但是应承担因延迟通知给其他前手造成的损失,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注意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出示退票理由书,即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说明书,没有退票说明书持票人将丧失除了承兑人和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有效期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将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追索的金额包括被拒绝汇票的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的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