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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常见5个误区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取得本单位任职受雇员工以外的个人提供的劳务、服务,需要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而不应并入企业工资支出。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而且作为企业,劳务费支出不得通过工资单进行税前扣除,而需要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中睿百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几个误区。

1、不管劳务费多少,均要求个人提供发票

实务中,个人经营者提供的小额业务,比如上门维修电脑可能总的维修费就几十上百,这种情况下,对方一般不会再到税务机关**。而企业错误地认为,无票就不得税前扣除,便不在账务上处理,也不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做法会使得企业少列支费用,多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即可。需要注意收款凭证需要载明收款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具体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小额零星开支是指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因为个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销售额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相应的附加税也可以享受免征。

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月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含)。所以如果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在500元以下,可以凭借收款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2、个人到税局代开了发票,企业错认为税局代扣了个税,不再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到税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时,税局只是代扣了增值税及附加税,但是个税需要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是扣缴义务人,企业需要为个人申报以及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

3、扣缴个税时,以含税金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