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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现金折扣账务及税务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方快速支付货款给予的一种货款上的优惠,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不同,商业折扣是为了促销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商业折扣一般表示为打几折,账务及税务上按照折扣后的价款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现金折扣是针对总货款而言,是对已经购买本企业商品尚未支付货款的购买方货款上的优惠,新旧准则下,对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现金折扣表现形式为“折扣率/付款期限”,“2/10,1/20,N/30”,即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优惠2%;10——20天付款享受1%的优惠;超过20天,30天内付款无法享受优惠,全额支付货款。

在旧准则下,按照全部不含税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现金折扣的金额计入“财务费用”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转移商品所有权,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方面,是按照折扣前的价款开具发票,确认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就准则下,收入以及财务费用的确认与税法规定无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涉及调整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22年22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