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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利用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国家为了稳定预期、助企纾困,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稳步复苏,最近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也提倡企业合理利用组合式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如何组合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享受组合式税收优惠又可以将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到多少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加之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延期,即2022年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税率为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税率为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我们以企业主要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加税费为例,测算享受完组合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整体税负率。

假设企业年度销售额为400万(不含税),适用税率为3%,企业的毛利率为20%,营业利润率为10%,该企业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税费也为0;企业所得税在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的前提下,会计利润为400×10%=40万,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2.5%=1万。

该企业的综合税负率为1÷400=0.25%

同第一条假设条件一致,但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

该个体工商户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附加税费为0;不属于独立法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的前提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40万,适用税率档为3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40×30%-4.05)×50%=3.975万,整体税负率为:3.975÷400=0.994%

一般纳税人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采购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不含税销售额-采购成本不含税金额)×适用税率=毛利润×适用税率(推导公式假设进销项适用税率一致,采购环节均能够取得合法抵扣增值税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