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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27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准予在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本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哪些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呢?

准予的扣除的基本费用,为每月5000元,一年合计为6万元;专项扣除为个人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部分,不包括企业承担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7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其他依法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子女教育是指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相关支出,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孩子超过3周岁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周岁以下的幼儿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同子女教育一致,每人每月1000元,多个孩子,可叠加享受,比如3个孩子可每月税前扣除3000元。

子女教育不得扣除的情形:

1、对于离异家庭扣除方式由父母协商(可以选择一方按照全额标准税前扣除,或选择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一半税前扣除,即每人每月扣除500元),若其中一方按照扣除标准全额税前扣除了,则另外一方,不得再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2、子女接受学历(或学位)教育,自己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则父母不得再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子女接受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比如子女攻读的在职研究生继续教育,其父母不得再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子女可以自己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是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以及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4、纳税人在境外接受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以及取得境外组织、机构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境内”这一条件,不得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5、接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继续教育,但是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不得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接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外的继续教育,取得证书,也不得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同一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证书,当年最高扣除3600元,不得叠加享受。

8、同一学历教育,享受扣除时间超过48个月的,不得再继续享受,比如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保留的,造成同一学历的继续教育超过48个月的,注意超过48个月起不得再继续享受该项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个人承担的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准予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大病医疗不得扣除的情形:

9、医保报销部分,不得享受扣除;

10、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部分,不得享受扣除;

11、扣除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不超过15000元的,不得扣除。

12、扣除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80000元的,按照最高标准80000元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3、成年子女的医药费支出,不得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最长扣除年限不超过24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