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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免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六税两费减税账务如何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2022年国家为了大力扶持企业的发展,出台和延续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六大行业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以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时,账务上分别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征收率的直接免征,纳税人销售时点即明确此销售行为享受免征优惠,对应的免征税额无需额外账务处理。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对外销售的含税价格不变,享受免征优惠与之前按照3%征收率或之前3%减按1%征收相比,相当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账务上无需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若纳税人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依然需要正常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享受免税政策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并不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文规定的免税政策,但小规模纳税人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此时的减免税额账务上应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其他收益”科目,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可以申请享受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增量留抵退税及存量留抵退税)。

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享受期末留抵退税,账务上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就是企业尚未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若纳税人不申请享受留抵退税,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以后期间继续抵扣增值税。

账务处理:

留抵税额未结转的,即账务上进项税额依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留抵税额已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则冲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为10%,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为15%)。

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实际是一项减税政策,准予在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在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10%或15%),享受该优惠政策,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减少了。

企业对外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取得进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以及期末结转会计分录没有任何变化,企业在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将本期实际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享受完加计抵减政策后实际缴纳的金额)

其他收益(本期实际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