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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如果企业有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需要扣除优先股股息,普通股股利无需扣除,因普通股股利本身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中的一部分。

分母“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即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调整后的股数。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期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期间)

举例:某企业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数为20000万股,5月1日新发行普通股3000万股,8月1日回购普通股6000万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20000 3000×(8÷12)-9000×(4÷12)=19000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