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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什么情况下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发票?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却实际收到了款项,此种情况应如何向购卡者开具发票呢?企业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行为或虽然账务上确认为收入,但尚未达到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的,实际收到款项,应如何开具发票呢?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企业提供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时(包括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即为不征税业务。但对方购买预付卡或对预付卡充值时,对方索要发票,企业是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的。那么发票应如何开具呢?

针对收到款项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类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单用途卡或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时,或则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比如美容院会员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售卡方(发卡企业指定,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退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因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加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再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再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多用途卡及充值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比如酒店发行储值卡,持卡人可在集团内任意酒店使用消费,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取得的等值的人民币资金,或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实际提供消费品或服务的商户)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3%),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购卡或充值环节,支付机构已经向持卡人开具了普通发票)。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销售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