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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高频问题,包括相关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与2022年5月31日就要截止了,你们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了吗。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最近较高频率的咨询问题。

2022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想弥补2021年的亏损,需要先完成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完成之后,再进行2022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享受弥补亏损的优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若企业4月15日之前尚未完成2021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则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不得享受弥补2021年亏损的优惠,但企业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可以在2022年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继续享受。

银行手续费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

同时需要注意银行手续费在汇算清缴时,填列《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0)》表时,银行手续费并不是填列在第6行“佣金和手续费”项下,而是填列在第25行“其他”项下。

不可以,企业承担的原本属于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部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有没有解决方案,可以税前扣除呢?

将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社保费部分计入应发工资,而是体现为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提工资时,按加上公司为员工负担的社保费部分(原本应员工个人承担部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实际发放工资时,体现为代扣代缴,计入“其他应付款”。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实际上交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这个问题的原理,同企业承担应由员工承担的社保是一致的,若账务上体现为“营业外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实际承担了原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税,可以经过一定的换算,将个税并入员工工资,账务上依然正常体现,代扣代缴个税。

如何换算,通过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承担员工张某的个税税款及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张某税后工资为20000元/月,假设社保个人应承担部分为2000元/月,张某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

账面计提工资=20000 2000 [(账面计提工资-5000-2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个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个税税率)

个税税率应落在20%税率档,由于张某每月税后工资均为20000元,换算时,采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实际代扣代缴个税税款计算采用的累计预扣预缴法,使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这里张某税后工资不变,便于计算,使用《按月换算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账面计提工资=(22000-7000×20%-1410)÷(1-20%)=23987.5元。

账面计提工资23987.5元,代扣代缴社保2000,代扣代缴个税税款为1987.5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3987.5

贷:其他应付款 2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87.5

银行存款 2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文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式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汇算清缴之前尚未取得发票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需要在汇算清缴是做纳税调增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特殊原因,对方无法补开、换开的,提供相关资料可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换开、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即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之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