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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其对应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并非直接根据增长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销售行为的整体税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根据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增值税的最终赋税者为消费者,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并不是最终的赋税者,若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相当于企业承担了整体税负,企业成为了赋税者,显示并不合理。

根据进销匹配原则,视同销售行为确认视同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企业以实际视同销售增值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为例(比如国家过节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购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