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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增值税各项减免税如何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国家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政策,企业在享受不同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两项,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的,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

两项免税政策具体含义不同,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起征点的含义,针对免税额账务上需要确认为“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是直接免税,在对外含税售价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免税额相当于增加了营业收入,账务处理上可以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直接不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是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交增值税,然后再将应交增值税结转至营业收入。

两项免税政策,均需要满足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正常纳税。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销售行为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提供的属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般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即2022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是冲减应纳税额,账务上直接冲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可,同时确认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