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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企业报销员工电话费可否税前扣除,如何合规降低企业和员工税负?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企业销售部门员工一般电话费支出较高,某些企业会选择向员工发放通讯补贴,通讯补贴一般情况下,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同时,所有员工均享受的固定补贴,账务上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这也增加了企业社保缴费基础,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那么员工实报实销的电话费支出如何处理呢?

员工实报实销的电话费支出,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发票的抬头需要为公司名称,不得为员工个人抬头。凭发票报销的通讯费支出,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具体标准各个地区有所差异。

同工资一并发放的现金通讯补贴,账务上应计入工资,而不是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文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并入工资总额,社保缴费基数上升,企业负担五险一金部分以及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会提高,同时发放的通讯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通过直接发放补贴的方式,一是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社保),同时也会导致员工多缴纳个税及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