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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合同变更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原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合同履约义务,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对于合同变更,我们应该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其会计处理上,主要是收入金额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一种情况: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项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若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能够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账务处理。

比如乙公司从甲公司约定购进10000件A产品,A产品售价为100元/件,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合同约定,甲公司于3月1日发出第一批商品500件,5月1日发出剩余商品。3月1日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发出500件商品,乙公司签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确认了50万元的收入。3月31日,乙公司变更原合同,再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采购量3000件,增加合同价款30万元,新增30万商品于6月1日发出。
(www.Ws46.com)

新增商品数量是3000件,新增合同价款30万,每件商品价款为1000元/件,能够反映商品的单独售价,新增3000件商品视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第二种情况: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账务处理

若合同变更不属于上面第一种情况,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定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经从客户收取的金额)和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之和。

举例:

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第二年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设该价格能反映合同变更日该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设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服务费为6.67万,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金额假设均不含增值税。

合同变更日A公司已经完成2年的保洁服务,账面上每年已经确认了10万元,两年确认了20万元的收入。原合同还剩下一年,合同变更日该保洁服务的单独售价为8万元,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同时延长3年,但是延长的3年不能反映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且原合同中已经履行完的2年和未履行的1年可以明确区分,需要将未履行的1年和延长的3年确认为一项新的合同,四年合同价款为8 20=28万,每年确认28÷4=7万元的收入。

第三种情况: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若合同变更不属于上面第一种情况(新增价款不能反映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的成本。

举例:2022年1月30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未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栋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假定该建筑服务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止2022年年末,乙公司累计已经发生成本420万,履约进度为420/700=60%。因此。乙公司2022年确认收入1000×60%=600万。

2023年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的顶层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和120万。

由于合同变更日后拟提供的剩余建筑服务和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建筑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因此乙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合同总成本为820万,2022年合同履约进度为420/820=51.2%;2022年需要确认收入614.63万,但是2022年期末仅确认了600万,需要再确认14.63万的收入,若企业已经2022年已经结账,新确认的14.63万的收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同时结转至所有者权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又应该如何确认,不同业务下具体如何账务处理,更多新收入准则的理解与运用,大家可以阅读以下《新收入准则解析与行业应用示例》,在理解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到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