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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注意!12月31日前,这项费用需要完成补缴!否则,加收滞纳金!

财税会计学税2023-12-06

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多地也曾发布过相关执行性政策,明确: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用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社保费,补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如今,距离2023年12月31日,还有20几天的时间,在这里提醒享受了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企业注意: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完缓缴的社保费,否则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我们发现,部分地区已经发布相关提醒,比如天津:

明确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时限为2023年年底,同时提示大家注意:2023年12月结算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16时。

由于各地具体截止时间不一样,享受了社保缓缴的企业应密切注意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在当地截止日期之前,补缴相关费用。

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免收滞纳金,但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2024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由于可能会发生各种突发、意外情形,导致补缴费不成功,在这里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及时完成缓缴的社保费用的补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