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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新收入准则下,“承诺一年包退”如何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11-01

实务中,企业对外销售货物,经常会有一定期限不满意包退的条款,新收入准则下,对于此类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有客户实际退货时,再冲减收入,冲减成本,还是在收入确认时,就要估计出预计的退货率,确认为“预计负债”呢?新收入准则下,是否存在税会差异呢?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方面按照全额确认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等到客户实际退货时,再开具红字发票。

结转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计入“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即扣除退货部分结转成本,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收退货成本=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可以看出,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直接计入到“主营业务成本”了,比如销售家电,约定一年不满意包退,退回的家电,可能已经使用过,自然有价值的减损。

同时,需要注意,企业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问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举例: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024年5月1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 20%。

在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23年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 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