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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收到销售款项、开具发票还是合同约定收款日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8-03

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哪个时点确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呢?不同业务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的设计规划,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呢?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收款之日,或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收款之日,若先开发票的,则以开具发票之日为纳税义务时间。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6月1日发出货物,合同约定6月30日收取全部款项,收到款项之后甲公司开具发票,但一直到7月15日尚未收到货款,甲公司也没有开具发票。那么,甲公司在办理第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需要申报这笔款项呢?

甲公司需要在7月15日之前办理第二季度纳税申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款申报该笔款项(申报为未开票销售额),因为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也没有开具发票,但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6月30日,6月30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实务中,大部分企业是以是否开具发票,作为判断是否发生纳税义务的依据,这样操作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除了一般规定,对于一些特殊形式应税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