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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试用,账务、增值税及所得税需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6-12

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其他企业或个人客户试用,那么此类用于市场推广的产品,账务上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又如何处理,会形成税会差异吗?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企业或个人,无法确认接受赠送的企业或个人试用产品后会购买本企业产品,即无法确认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账务上不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或许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认销项税额。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年828文第二条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税会存在差异。

即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以及“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栏次。

那么,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