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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相互之间开票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6-04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开票,关键看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否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以及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发生交易。实务中,由于总分公司纳税主体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导致经常会比较混乱。

在具体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总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主体身份,总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主体、会计主体以及纳税主体。

而对于分公司来说,从法律主体方面,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身份,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来承担。经营主体方面,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比如异地施工项目,单独设立一个分公司来负责整体的经营和运营,当然分公司也可以作为非独立的经营主体。会计核算层面,分公司可以是独立核算,也可以是非独立核算,实务中,一般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运营,与之相匹配的会计核算方面,就需要独立核算。最后是纳税主体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差异,增值税方面,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有税务登记,各自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总分公司的纳税人身份也可能不同,比如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方面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而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分公司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分公司需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申报,即分公司所得税方面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

所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但可以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以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增值税方面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而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具备独立纳税主体身份。

弄清楚主体身份,再来看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首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才可以开具发票,总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交易,是否发生业务关系,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