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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中的赠送行为增值税、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关键看这一点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8

企业营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两个税种之间有没有相通之处呢?

实务中,营销活动中的赠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偿赠送,二是无偿赠送,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先区分有偿和无偿的界限。

举几个例子,大家先体会一下,我们日常住酒店,酒店赠送的矿泉水、小零食,在结账的时候,酒店是按照住宿费一并进行相关处理,开具发票;我们去超市购买奶制品,一盒奶捆上一个玻璃水杯,买化妆品时,购买套盒化妆品赠送一个旅行装还会贴上一个赠品标签;再比如买房子的过程中,购买多大的房子赠送一个车位;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费赠送大米、粮油等。

以上这些例子,赠送活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以先取得大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为前提,这种赠送均属于有偿赠送,即买赠行为。有偿赠送,增值税上无需做视同销售,赠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那么什么是无偿赠送呢?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进店有礼,不管是否购买相关商品,进店就送你精美的小礼品,比如房地产开盘时,经常会搞这种活动,只要去售楼处看房,就会送你大米等礼品,这种情况,并不以买卖为前提,属于无偿赠送。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