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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合同取得成本”?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9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增了“合同取得成本”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那么,什么是增量成本,支付给销售部门销售人员的佣金算不算增量成本,可否资本化,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比如员工差旅费、尽调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这些费用无论最终是否达成交易,是否促成合同,均会发生,属于沉没成本,不属于增量成本。而支付的销售佣金,是因取得成本而发生的增量成本。

新收入准则下,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实务中,为了简化操作,若该资产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采用这种简化处理的,应当对所有类似合同一致采用,不能对类似合同区别对待,这份合同确认为资产,另一份合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收入准则中,对于合同履约义务分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结转成本。此时对于短频快的交易,和对于签订合同后,跨期确认收入实现的交易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短频快的交易,当期签订合同,当期完成商品交付(控制权转移),当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将销售佣金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或者先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再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对损益无影响,即当期的利润总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