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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3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由于办理了工商登记,很容易区分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容易混淆的部分,是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那部分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区分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扣除容易区分的办理了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

实务中,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主要包括“包工头模式”、“人机组合”模式、“承包承租经营”模式。包工头模式有自己的员工团队,承揽施工业务,包工头拿到的款项并不是全部归属于自己的经营成果,需要给团队人员发饭工资薪金等,不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