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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新收入准则下,质量保证计入“合同负债”还是“预计负债”呢?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29

企业对外销售商品,特别是单位价值相对较高的产品,一般合同会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对于此类销售,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评估该质量保证条款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结合会计估计,确认为“合同负债”,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按照或有事项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结合会计估计,确认为“预计负债”。

回归到实务中,如何区分质量保证属于单项履约义务还是预计负债呢?

我们需要区分提供的质量保证属于“保证类质保”还是“服务类质保”。保证类质保即销售产品提供质量保证并非合同义务,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的标准,确保商品能够正常使用,例如国家“三包法”的规定,这种基本是法定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此类标准是为了保护客户避免其购买瑕疵或缺陷商品的风险,并非为客户提供了一项单独的质量保证服务。保证类质保不能够单独购买,与销售商品是同一履约义务,包含在商品中,不需要拆分。

保证类质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预计负债”科目。

服务类质保并非法律义务,而是合同义务。服务类质保往往是为了提高服务水平,是企业额外提供的“延保服务”,有别于企业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需要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来核算,实际对外销售取得的价款中,包含两部分履约义务,一是转让商品,二是提供质保服务,需要按照各自公允价值分摊合同总价款,由于质保服务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履行的履约义务,需要在履约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总价款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时,商品对应的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服务确认为“合同负债”,随着履约进度逐步结转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