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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客户礼品如何操作可以避免20%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4-14

过年过节、广告宣传、年会、庆典、座谈会等无偿赠送客户的礼品,均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实务中,这部分税款是企业承担,无形中增加了20%送礼的成本。那么如何改变业务形式,能避免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过年过节无偿赠送客户礼品,一般计入“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活动无偿赠送客户的起到一定宣传作用的礼品,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管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规避20%的个税呢?

方法一:若赠送的礼品为烟酒、月饼等食品类,可以考虑做成招待消费

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烟酒、食品等,可以在请客户用餐时作为招待使用,直接现场消耗掉,属于个人消费范畴,不属于无偿赠送礼品,虽然账务上依然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但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需要留存证据,比如宴请客户就餐的相关票据,标有时间的招待客户使用照片、视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