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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广宣费既涉及调增金额也涉及调减金额?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24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由于存在当年度超标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形成可抵扣暂时性税会差异,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既涉及到调减上年度结转下来的金额,又涉及调增本年度超标准数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所处的经营期间,税前扣除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全部不得扣除,二是15%的扣除限额,三是30%的扣除限额,四是准予全部扣除。

不得扣除的情形: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纳税调增

限额30%扣除的情形: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内扣除。

限额15%扣除情形:

除了以上不得扣除和限额30%扣除的行业以外的公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