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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吸收合并一家亏损企业就可以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6

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较高,需要缴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收购(吸收合并)一家亏损企业,能够达到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首先一般的企业合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合同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的,合并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股东都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层面需要单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股东会涉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分红个税。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额才可以在限额内由合并企业来弥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吸收合并的企业与本企业之间的经营业务有所联系,比如本企业吸收一家账面虽然亏损的上游供应商,但是本企业可以利用它的专利技术,无需再花费更高的成本新设立一家上游公司。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合并需要满足的比例要求为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吸收合并,收购比例为100%,被合并方注销,满足这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