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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这三种情况下,上游免税,下游企业也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增值税的征税环节是环环相扣的,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下游企业再对外销售产生销项税额,作为他的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一环一环,环环相扣,最终形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一般情况下,只有上游缴纳了增值税,下游才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上游企业免税,抵扣链条就断了,下游企业就不可以抵扣。但是实务中,下面三种情况,上游免税,下游也可以进行抵扣。

1、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情况,销售方免征,就不可以就开具专票,购买方也没办法进行进项抵扣。但是农产品不同。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则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农产品销售发票,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包括农民自产农产品到税局代开的免税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购方开具的发票。

购买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9%扣除率

当然,如果购买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则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从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度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享受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