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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02

临时工是企业对临时用工的人员的一种泛称,在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那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应作为“工资”,凭借工资单在税前扣除,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其申报代扣代缴个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凭借发票等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其申报代扣代缴个税呢?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临时工,支付的报酬作为“工资薪金“核算:

1、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2、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按月定期支付报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啦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临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范畴。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支付的报酬作为“劳务报酬”核算:

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

2、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比如企业办公室电脑出现故障,临时请的修理工。

分清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还是“劳务报酬”性质之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税代扣代缴以及社保缴纳就比较容易区分了。

与本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临时工,报酬计入“应付职工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凭借工资单内部凭证即可扣除。

支付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税前扣除限额的基础。

与本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临时工,即个人独立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作为劳务报酬核算,税前需要凭借发票(到税局**)或注明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的收款凭证(500元以内)收款凭证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属于本单位任职受雇员工,则需要为其缴纳社保,新入职员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单位任职受雇员工的,即提供临时性的劳务的,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以提供劳务为收入的个人,可以自己以灵活就业身份自己缴纳社保。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由公司发放工资时,预扣预交,工资薪金所得预缴阶段,实行累计预扣预缴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