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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和成本法区别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7-22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两者在概念,适用范围,具体会计核算上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概念不同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成本法是指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该方法要求企业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时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持有期间不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

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时,即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合并范围,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属于合并范围,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具体会计核算不同

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之后的持有期间,需要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改变自身的账面价值。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除了计提减值,追加投资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外,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不影响其账面价值。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区分为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非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具体会计核算:

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为支付对价的公允,比如支付1000万取得被投资单位15%股权,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初始计量就按照1000万入账。

①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当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质为“内含商誉”);当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实务中比较少见),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 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取得投资时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分担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同时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