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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无偿借款,增值税需视同销售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4

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提供无偿借款,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关键看两家公司是否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或者是否属于集团之间的“统借统还”业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理》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当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对于两家非关联公司之间,无偿提供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同一自然人控股的两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或属于集团内的统借统还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文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同一自然人股东控股的两家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则两者之间的无偿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必须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原《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建企业集团要进行登记核准,要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在2018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仅需要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