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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需要视同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以及账务处理?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13

实务中,企业通过“买一赠一”方式促进销售非常常见,即企业将两种以上的商品一同销售,或销售一件大件商品赠送一件小商品,“买一赠一”也称为“捆绑销售”,其本质属于实物折扣。那么针对此类买赠销售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又应如何开具发票,账务上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买赠行为和无偿赠送存在本质的区别,无偿赠送是不为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的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而买赠行为中的赠送目的为了促销,为了取得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买赠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买一赠一”其本质属于实物折扣,那么发票应如何开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对于买赠行为,要想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发票上,需要注意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次。具体开票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将主要销售品和赠品按照市场价格分别填列两栏,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赠品的市场价格开具折扣额(负数)。比如某商场(一般纳税人)销售一件价值2000元的西装,赠送一条200元的领带,西装和领带的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00÷(1 13%)=1770元和200÷(1 13%)=177元。

开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上,第一栏西装对应的金额为1770元,第二栏领带对应的金额为177元,第三栏开具折扣额对应的金额为-177元,合计的金额为1770元,税率为13%,合计地价税合计数为2000元。

第二种开具方法,按照两件商品均打折销售(折扣销售)处理,一栏市场价,紧接着折扣额,以上面例子,2000÷2200=0.91,即相当于两件商品均打9.1折,第一栏西装对应的金额为2000÷(1 13%)=1770元,第二栏折扣额为1770-2000×0.91÷(1 13%)=-159.4元;第三栏领带对应的金额177元,第四栏折扣额为-15.9元,税率栏均为13%,价税合计数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