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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会计

消费券如何账务处理,政府给予的消费券补贴需交增值税吗?

财税会计财税郡2023-05-02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劳务的对价或对价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这里各地政府给予商家的消费券补贴,属于商家销售相关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等对价组成部分,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的一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取得相关补贴时应该作为收入进行核算。

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消费券补贴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消费者拿消费券采购相关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务中,也存在商家为了达到促进消费的目的,自行发放消费券的情况,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消费者预先付款购买代金券,比如50抵100元代金券;二是免费发放的消费券,三是消费满多少给予的消费券。

第一种情况,实际属于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折扣,消费者购买代金券时,先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计入到“合同负债”;消费者实际用代金券消费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出售代价券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实际消费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